市部分建材企业纳税检查调研报告范文

2020-10-17

  20xx年第三稽查局实施行业性专业化稽查,对甘井子区和旅顺口区所辖的建材企业35户进行了纳税检查,到目前为止,已经全部结案,有问题补税户13户,罚款7户。合计补征xx83.5万元、企业所得税34.8万元,加收滞纳金13.5万元,罚款19.4万元,滞补罚合计151.2万元。从比率上来看,有问题户率达到37%,处罚户率为20%,处罚(数额)率为16.4%。

  一、所查建材企业的基本情况

  从经济性质分,在所查的35户企业中,以有限责任公司居多,共有26户,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1户,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户;另外国有企业4户、合资企业2户、集体企业2户、股份制企业1户。

  按经营的产品分,从事建材批发零售的商贸企业12户,混凝土生产企业9户,建材生产企业8户,水泥生产企业3户,石灰石生产企业2户,油漆生产企业1户。

  从经营规模来看,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有20户,其余企业年销售额在三百万元到千万元之间。

  从xx销售收入负担率来看,混凝土企业由于按照简易办法征收,负担率为6%;石灰石企业的负担率为7%;建材生产企业的负担率在6%以上;水泥生产企业的平均负担率仅为2%;油漆生产企业负担率7%;建材经销企业的负担率为1―3%。

  二、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

  (一)xx方面

  1、查补前后xx负担率比较

  如下图所示,在13户有问题的企业中,对11户企业进行了xx补税处理。其中3户混凝土企业由于按简易办法征收,查补前后负担率均为6%;两个石灰石矿企业查补后税负比原来略有增加,其中一户企业税负与行业标准税负基本持平,另一户企业因是老企业,生产设施、水平落后,税负低于行业标准税负3个百分点;1户水泥企业的税负达到10%以上,超过行业标准税负3个百分点;3户建材生产、制造企业的税负均超过了行业标准税负5.65%;2户建材经销企业的税负也超过了行业标准税负0.16%。

  企业名称20xx年销售收入xxxx负担率计税依据调整额补征xx补税后负担率行业标准税负

  某石灰石矿56,016,848.184,095,279.527.31%2489470.2286399.237.34%7.84%

  某塑钢有限公司31,562,870.141,774,992.245.62%342,070.0558,151.915.75%5.65%

 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44,922,076.962,695,324.626.00%1,893,955.17113,637.316.00%6%

  某水泥分厂8,309,140.07889,898.4910.71%481,034.1940,757.5210.59%6.96%

 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3,447,686.77206,861.216.00%154,134.269,248.056.00%6%

  某石灰石矿28,102,405.131,290,751.104.59%440,334.0050,657.894.70%7.84%

  某建材有限公司8,022,249.61529,519.776.60%333,313.3322,074.156.60%5.65%

 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29,588,343.301,775,300.606.00%0.000.006.00%6%

  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6,500,723.92104,688.831.61%15,130.292,572.151.65%0.16%

  某建材分厂8,344,047.89151,953.411.82%481,034.1940,757.522.18%0.16%

 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16,001,265.56960,075.946.00%104,830.196,289.816.00%6%

 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47,434,767.142,846,092.036.00%0.000.006.00%6%

  某制漆有限公司19,804,256.001,363,730.006.89%158,110.6826,878.826.97%5.65%

  2、发现的主要问题

  (1)销售产品未计收入,偷xx。有5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,补征xx4.1万元,罚款4.1万元。例如在检查某企业时,我们到该企业仓库保管员处取得了其保管的提货单,通过与该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、总账核对,发现该企业20xx年3月至12月已销售货物154,134.26元,货款已收到,但企业将货款挂在往来账上,未计销售收入,未计提销项税额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三条第(一)项规定,补征xx9,248.05元,并处一倍罚款。

  (2)未将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,少缴纳xx。2户石灰石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代垫的过磅费、扒车费、铁路延伸服务费等代垫费用,未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应税销售额中缴纳xx。共计补征xx34万元,罚款17万元。

  (3)发出商品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,少缴纳xx。有些企业虽然将货物发出,但是因为未收到货款,推迟计收入的时间。共有4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,补征xx12.6万元。

  (4)混合销售收入错缴纳了营业税。例如某混凝土企业销售混凝土同时负责运输,将取得的运费收入2,007,592.50计入营业税征税范围,缴纳了营业税。依据《中人民共和国xx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三条规定,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应缴纳xx。补征xx11.4万元。

  (5)取得xxxx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作进项税额抵扣。如某建材经销企业于20xx年9、10月份分别取得三张xxxx,未经税务机关的认定,已做进项税抵扣处理。补征xx2,572.15元,处少缴税额一倍的罚款2,572.15元。

  (二)企业所得税方面

  所查建材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一个问题,就是购入原材料未取得正式发票或没有取得发票,而将原材料计入产品成本。共有2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,补征所得税20万元。

  三、对以后纳税检查的启示

  1、一些建材企业规模不是很大,依法纳税意识不强,可能存在销售产品不计收入,偷xx、所得税的情况。因此,我们在日常检查中,应注意对产成品的出入库情况与销售实现的情况进行核对,寻找数字上的差异,进而发现问题。

  2、有的建材企业本身拥有运输队,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也负责运输。这一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,应交纳xx。而有的企业将其看成两项业务,对于运输收入,按营业税的税目交纳了营业税。因此,我们应重点检查企业的运费收入是否与本企业的产品销售有关系,是否为应交纳xx的混合销售收入。

  3、有些建材需要大宗、成批销售,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价外费用。此时,应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征xx的价外费用,是否将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,缴纳了xx。

  4、一些建材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是土、石、沙、木料等,这些材料的销售者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证经营者,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可能取得不了正式的发票,为了核算成本,有些企业就以白条列支或是通过某些途径取得假的发票列支成本。因此,我们应注意检查企业列支成本的原始凭证,检查其真实性、合法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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